『反蒙面法』10.5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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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媒體訊】10月5日 港府特首林鄭針對香港特區政府計劃引用《緊急法》生效,頒布《禁蒙面法》,不論合法或非法的遊行集會,都禁止蒙面,違者最高可囚1年。此外,一般市民在街上戴口罩,警察截查時有權要求除下,拒絕也屬犯法,可判囚6個月。下一步會否「潘朵拉盒子」,用《緊急法》禁傳媒、延長拘押時間、取消區選等。

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昨提司法覆核,並申請臨時禁制令,高院昨晚緊急開庭,岑不獲高院批出禁制令。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聯合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及司法覆核許可,主要理據是當局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有關規例,是繞過立法機關的做法,質疑是違憲的決定,與昨晚學聯前副袐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梁國雄申請的理據不同。

總部設在紐約的人權觀察組織中國部主任索菲•理查森發表聲明指出,“香港當局應致力創造示威者自覺不需蒙面的政治環境,而非下令禁止蒙面,進一步限制言論自由。

 

認識個人權力

《禁蒙面法》:不論合法或非法的遊行集會,都禁止蒙面。此外,一般市民在街上戴口罩,警察截查時有權要求除下,拒絕屬犯法。

1:  正常出街帶口罩是合法。

2: 警察要求除下,照做(合法)拒絕就違法。

 

立法會10.16復會提交審議

屬先定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會在立法會10月16日復會後,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禁止蒙面規例》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link.mingpao.com/60562.htm

 

禁令適用範圍

1. 非法集結(無論該集結是否暴動)

2. 未經批准集結

3. 警務處長已按《公安條例》第7或13條接獲通知、而並無按《公安條例》禁止或反對的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 

 

罰則

1. 上述一經定罪,罰款2.5萬元、監禁1年 

2. 若拒絕遵從警務人員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及核實其身分,一經定罪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檢控限期

干犯罪行當日起計的1年內展開

立法程序時間表 

刊登憲報:10月4日 

生效:10月5日        

提交立法會:10月16日

 

有關「禁令適用範圍」提及《公安條例》第7或13條,內容如下:

根據《公安條例》第7條 , 舉行以下公眾集會須先通知警務處長:

(a) 超過50人的集會;

(b) 在私人處所舉行而參加人數超過500人的集會;

 (c) 並非在任何註冊學校或註冊學院,或任何獲認可社團或學校批准的教育機構等地方舉行且經該學校等的管理層同意的公眾集會。

 

 根據《公安條例》第13條,舉行以下公眾遊行須先通知警務處長:

(a)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

(b)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

以及 (c)不屬警務處長藉憲報公告撇除的公眾遊行。

 

政府網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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