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Daily News 香港新聞每日焦點(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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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媒體2020年07月01日訊】(香港記者屏潔綜合報導)周三  上午港聞

1;國安惡法實施 支聯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

2;民主派人士繼續發7.1遊行反惡法 呼籲港人團結抗暴

1;國安法實施 支聯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

「港版國安法」昨(30日)通過,並同日生效,香港警方指,執法時會考慮是否煽動或教唆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等目的或意圖。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表示,現時只是香港最黑暗的開始,支聯會已退無可退,將會堅持要求「結束一黨專政」。

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指,支聯會已堅持抗爭31年,會繼續抗爭下去。他說,「八九民運的傳承精神就是要有民主,而中國民主的最大障礙?就是一黨專政。我們整個目標就是希望中國有民主,所以不說『結束一黨專政』了。沒有可能這樣。」

李卓人說,香港現時只是最黑暗的開始,北京就是希望香港人活在恐懼,未來他仍會繼續在七一擺設政治宣傳攤位和遊行,繼續進行國際遊說工作,他不認同與國際間交流是「勾結外國勢力」。他質問,香港日後為什麼不能在國際社會上發聲?

李卓人又指,有一種大陸異見人士的那種感覺,對於香港也會進入這個階段感到悲痛。香港可能都會有所謂的「異見人士」,發表一些意見、純粹言論,或許將會被禁止。#

 

2;民主派人士繼續發7.1遊行  呼籲港人團結抗暴

「港版國安法」在昨(30 日) 深夜正式實施,香港警方早前已發出禁止民陣的7.1遊行通知,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與多位民主派人士以個人名義再發起7.1上街,呼籲港人團結繼續反抗暴政,不要因恐懼而不發聲。

今年的七一集會遊行遭到警方以「限聚令」反對,是2003年以來首次。民陣已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預料將會維持警方的決定。

昨日下午,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連同多名民主派議員在終審法院外會見傳媒,他們手持反惡法標語,高喊「廢除國安惡法」、「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七一街頭見」等口號。

陳皓桓表示,將以個人名義與數名民主派人士繼續發起遊行。他說:「就算上訴委員會反對,我們都會堅持發起遊行。遊行的主題和民陣一樣,『反對國安惡法,堅持五大訴求』。時間和民陣原定的時間一樣,下午二時集合,三時起步。地點由東角道步行至遮打道。」

陳皓桓強調,遊行是「跨界別」合作,希望籍此讓市民團結,遊行人數十分重要,他呼籲市民一同上街,告訴政權「不要控告任何人、不要DQ任何人」。他解釋,今次遊行事前沒與民陣商量,坦言自己已被控告多次,清楚有被捕的風險,他又指,香港人可以用和平方式表達不同的訴求。「不要因恐懼而不發聲,不要放棄香港和民主自由」。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則指,「國安惡法」目的是恐嚇港人不敢發聲,根本不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實質是特區政府和中央,為了讓社會噤聲滅聲的手段。他認為港人七一遊行非常重要。

胡志偉表示,他已報名參選民主派的九龍東初選,明白有被捕風險,但七一遊行他一定參與,故選舉影響不在考慮範圍之內。#

 

7月1日下午港聞

3;國安惡法生效首日 社民連遊行到金紫荊廣場抗議

4;國安法擴大港警權力 經特首批准可監聽嫌疑犯

3;國安法生效首日 社民連遊行到金紫荊廣場抗議

中共不顧港人強烈反對及國際輿論譴責,強行通過「港版國安法」,並即時昨晚刊憲生效。7月1日早上,港府正於灣仔金紫荊廣場舉行升旗儀式之際,社民連成員手持旗幟和標語前往會場示威,遊行中途遇到警方攔截和搜查,拖延至官方儀式結束,但只獲准在金紫荊的外圍馬路抗議。

7.1早上約7時,社民連十多成員一如既往的發起遊行,包括梁國雄、吳文遠、黃浩銘等人,從灣仔修頓球場步行至金紫荊廣場,眾人高舉旗幟和標語,沿途高喊口號,抗議中共閉門造車,將國安惡法施諸香港。

遊行期間,成員被大批警員包圍,警方借成員攜有「危險物品」為理由截停,要求搜查眾人的隨身物品。直到接近八時,警方才完成搜身行動,而且只准他們步行到金紫荊廣場外圍的對面馬路上。

梁國雄表示,抗議活動除遭到不明來歷的人滋擾外,還有警方以國安為由搜身,趕不及升旗禮的抗議。梁即場宣讀抗議書,批評中共強行通過港版《國安法》,是剝奪港人的自由,踐踏《基本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名,行危害國民之實。

梁國雄又指,中共在1993年訂立《國家安全法》,為政治逼迫打造法律平台;2015年雖重新立法,不但舊瓶新酒,且變本加厲,與今日為遏制港人爭取五大訴求,強行實施港版《國安法》是異曲同工。#

 

4;國安法 經特首批准可監聽嫌疑犯

中共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港版國安法,並於昨晚11點生效後才公布完整條文。法例大幅擴大警權,香港警務處在辦理國安案件時,可要求嫌疑犯交出旅遊證件、凍結資產,經過行政長官批准後更可監聽和秘密監察。警務處於7月1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同日,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記者會說,「造謠說港鐵太子站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亦屬違法。

據港版《國安法》第43條提及,「香港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

而香港警方可採取的措施中,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之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它相關地方和電子設備;並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者,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其離境;對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跟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押記令、限制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另外,香港警方得以要求資訊發佈人,或有關服務商移除資訊或提供協助;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與外國及境外當局或政治性組織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

港警經行政長官批准後,可對有合理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安犯罪者,進行監聽和秘密監察,並對疑有與真查相關資料或物件的人員要求回答問題或提供資料及物件。#

 

負責編輯:趙聖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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