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安法涉案首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 高院押後審訊(看新媒體組圖)
【看新媒體2020年08月06日訊】(香港記者屏潔綜合報導)周四(6日)23歲青年唐英傑於今年的7月1日,即《港版國安法》生效首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3名警員,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為首宗《國安法》遭檢控的被告。昨(5日)高院開庭處理其人身保護令及保釋申請,被告代表律師質疑法例強迫認罪才可獲保釋,有違《普通法》無罪推斷原則,法庭將案件押後8月20日,被告須繼續還押。
審理此案是獲行政長官辦公室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的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申請人身保護令的唐英傑,由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伍頴珊和黃瑞紅代表;答辯方的特區政府,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
開庭時,法官周家明詢問與訟雙方,應以何種方式處理案件。並引述港府律政司陳詞,稱被告一方申請人身保護令屬濫用程序,也沒有勝算,並質疑法官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事件。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國安法》條文與現有保釋法律不符,就此提出法律挑戰。他說,《國安法》第42條文不清晰,指嫌疑人在被捕後,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而原有《刑事訴訟條例》9G則指,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於保釋期間有重犯或潛逃等風險,否則法庭有酌情權批准被告保釋。
戴啟思認為,根據42條被吿須先承認其犯國安罪行,並承諾不會再犯後才可申請保釋,有違《普通法》無罪推論原則,故被告一方選擇申請人身保護令。
代表政府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稱,《國安法》第42條在概念上並非是要禁止被告保釋,又稱被告一方如申請保釋被拒,應再次申請;如涉及憲法爭議則應提出司法覆核,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
由於律政司一方稱需時準備及研究法律觀點,申請押後案件。法官周家明最終將案押後至8月20日。
案件於上月初首次提堂時,唐英傑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當時透露,被告被捕後身體多處骨折,要留醫治理,其後再被帶到法庭時需坐輪椅。今次唐英傑出庭,行動已沒有困難,但左腳穿涼鞋,右鞋穿皮鞋。
散庭後,一批民眾在囚車出入口送車,高喊「支持電單車手足」、「一息尚存,抗爭到底」、「釋放義士,還我公義」、「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號。#
負責編輯:卿韻
看新媒體創作文章,轉載請註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