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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傳媒界】港警修改「傳媒代表」定義 封殺網媒或學生記者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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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922日向4個本地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修改《警察通例》的「傳媒代表」定義,僅限部份「認可」的機構才可定為「記者」。警方聲稱,有關修訂為「防止有人混入阻執法」,以便讓前線警員有效快捷地辨認傳媒。記協副主席陳朗昇批評,此舉是變相強行「記者發牌制度」,預料將有大量的記者「被消失」,嚴重破壞新聞自由。

綜合港媒報導,香港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新聞工作者聯會和攝影記者協會於今日(22日)收到警方的信涵,警方指過往不同的示威活動中,發現有不少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襲擊警員,增加執法難度」。因此修改《警察通例》的「傳媒代表」定義。

相關修改限於「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或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警方又稱,新定義將「更明確和清晰」,可讓警方前線人員辨識和為正常採訪記者協助。

記協副主席陳朗昇向《自由亞洲電台》表示,警方事前並無與協會商討,怒斥警方信中「滿口謊言」。認為警方所謂的定義變相在封殺學生記者、網媒等部份通訊社的記者,令大量可到現場採訪的記者「被消失」,他質疑警方目的為清除眼中的「障礙物」,為警隊和政府粉飾太平,是嚴重破壞新聞自由。#

 

 

負責編輯:卿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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