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控刑事恐嚇案 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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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媒體202009月03日訊】(香港記者屏潔綜合報導)周四(03日)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 2017 年參與六四晚會期間,被指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的男記者。事後,黎智英被控刑事恐嚇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9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黎智英2017 6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內的音樂亭附近,以粗口指罵一名《東方日報》的男記者,並揚言「我實搵人搞你」、「我影X咗你相」等。意圖使男記者受驚,及感覺人身遭受傷害。事後要接受精神科治療,被醫生診斷患上適應障礙症」及憂鬱情緒。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裁定黎智英的罪名成立:首先,要確實被告作出威嚇會使事主的身體受到傷害;其次,被告要有意圖使事主受驚。法庭審視證供時,不但考慮其作供的舉止、神態,亦會仔細考量作供內容情節,是否合理及內在的可能性。

裁判官指出,本案重點在於黎智英在案發時向事主所作出的言論,是否因被挑釁而在盛怒下所言。裁判官接納黎智英在警誡下的解釋,他做出言論時,未有打算有後續的行為,僅衝口而出。至於案中的「搞」字,可以理解很多動作,不可單一為威嚇會使事主身體受到傷害。

裁判官認為,事主庭上作供不誠實亦不可靠,尤其在盤問下,對於簡單直接的問題,亦多次迴避並自我保護。官又稱,案發現場舉行大型公眾活動,聲音嘈雜,有警察在場,也有大量傳媒拍攝,雖然黎智英被指說話大聲,但大聲並非定罪的決定性因素。

負責編輯:卿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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