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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媒體2020年09月10日訊】(香港記者屏潔綜合報導)周四(10日)一名17歲男學生於去年11月2日港島區的示威中被捕,警方在其身上搜出雷射筆和噴漆,他被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9月9日東區法院審訊,裁判官質疑警方的證供,未能證明男生意圖作非法行為,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何俊堯查問涉事警員的追截經過,警員聲稱事隔多時,無法憶述部份動作,也沒有記錄下來。裁判官認為,為何如此重要的事,警員卻不記錄。裁判官質疑警員證供有疑點和不可靠。
裁判官在排除警員證供後,認為被告身上搜出噴漆、雷射筆、電池等物品,均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用作不法用途如損壞財物,但也不能排除合法用途的可能性。因此,判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負責編輯:卿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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