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媒體2020年12月03日訊】(香港記者屏潔綜合報導)6.21包圍警總案,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於昨日分別被判囚7至 13 個半月。12月3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出席商台節目上表示,今次判刑與案件控罪並不相稱,質疑法官將刑罰當成另一較嚴重控罪判處,更將很多不和平的情節「入晒佢哋數」。
《蘋果日報》報導,張達明解釋,今次判刑最值得商榷是控罪本身與刑罰是否相稱,而今次控罪涉及未經批准集結,而三條涉及集結的控罪以此條最輕,第二重是非法集結罪,最嚴重則是暴動罪。他指,未經批准集結與非法集結的最大分別是,非法集結涉及擾亂性行為,可能會引致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出現;而未經批准集結並無這個行為元素,例如,僅為未有跟從《公安條例》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未經批准集結本身性質基本上是和平進行。
張達明指,《公安條例》在97年前後都有很大爭議,有人認為舉行遊行集會,不應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因是剝削集會自由,雖然終院最後裁定合憲,但過往很多人因認為不合理而特地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過往基本上都不會被檢控,因未經批准集結基本上表示活動是和平進行,雖違規但和平進行的遊行集會,仍受《基本法》和平集會自由所保障,即使被告未經批准集結,法庭一般都會比較輕判。
張達明重申,刑罰要與被控告的罪行相稱,不能當成另一控罪去判,而今次法官似乎將很多不和平情節放在黃之鋒跟周庭等3人責任上,是違反法律原則。因為現時被控以較輕的未經批准集結,證明警方並無相關證據去控以較嚴重的罪行,把很多不和平暴力行為「入到佢哋數」,即3人知情而有參與,應該控以非法集結罪,如以非法集結判此次刑罰則可能「仲講得通」。#
負責編輯:卿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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