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媒體2021年01月19日訊】(香港記者屏潔綜合報導)前年8.31港島區爆發大型示威活動,有7人被控當日參與暴動的案件於1月18日區域法院判刑。其中一名報稱為現場「 義務急救員」的青年,早前被控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成。法官姚勳智認為,被告雖然未有在案中顯示有使用任何暴力,但直言不相信他是義務急救人員。並指暴動罪量刑須考慮群體的所為,判青年監禁4年,以及罰款5000港元。
控罪指,案中6男1女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罪,25歲的被告陳佐豪被裁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兩項罪成。其餘6名被告控罪於早前均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於月初正提出上訴。
大律師潘熙庭上為陳佐豪求情指,陳佐豪雖被控暴動罪成,但無證據顯示案發時有暴力行為、持有攻擊性武器,以及任何煽動和召集群眾的行為,當時亦無警員和任何人因他而嚴重受傷,事發時,他與激烈暴動現場仍有一段距離。潘熙認為,被告是其見過的案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個。希望法官考慮相關要點。
法官姚勳智在判詞中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案發時使用過任何暴力,但當日參與暴動的現場有300多人,而且規模大,不少人手持長棍物體,以及使用雷射筆等物品,就此已可判處監禁5年以上;在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帶領人群,亦沒有人命傷亡,再因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考慮被告背景後,判他監禁4年,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判罰款5,000元。#
負責編輯:卿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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