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媒體2021年02月02日訊】(香港記者屏潔綜合報導)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獲高等法院批准軟禁的條件保釋外出,但港府上訴窮追猛打,令黎繼續被關押。控方稱國安法不應考慮保釋條件,並引用未立法的「23條」稱不犯法的行為也會危害國安,被多名法官質疑前後矛盾。
《自由亞洲電台》報導,黎智英保釋案引起香港廣泛關注。大批市民於開審前一晚的2月1日帶備睡袋、椅子及食物到終院外排隊,輪候入庭旁聽。
控方律政司的代表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 又指《國安法》並無取代無罪假定,亦符合人權法。
多名法官在庭上質疑控方的說法,其中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質疑是否公平,反問「為甚麼?保釋條件何以不相關?若考慮條件,可等同預防措施。」並希望控方舉例,說明如何在不考慮保釋條件下,有效權衡風險,確保被告期間將不會重犯。
法官李義說:「難以理解為何要將保釋條件排除在外?」;法官張舉能亦問道:「如果法庭可控制被告的居住地點、與甚麼人見面,甚至控制其使用的數碼裝置,為何不能保釋?」;法官司徒敬又指:「如不可藉施加保釋條件以確保被告不再犯,這等同不准保釋。」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說,保釋條件應在《國安法》案件的保釋中被納入考慮,《國安法》第42條提到,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否則不應予以保釋。黃繼明還指,法庭必須考慮設下的保釋條件,只要拔去黎智英家中電話線等措施,實際上已經等同不准他與外界聯絡,條件屬於非常嚴苛,不明白為何仍不准保釋。 #
負責編輯:卿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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